2024年第二十九周报废车产业新闻事件(精华版)

发布时间:发布日期:2024-07-21

一、2024年上半年广西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发展现状明白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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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4年6月30日,全区共有资质企业39家,其中南宁市10家、柳州市4家、桂林市4家、梧州市2家、北海市1家、防城港市3家、钦州市3家、贵港市0家、玉林市4家、百色市2家、贺州市1家、河池市2家、来宾市2家、崇左市1家。

据不完全统计,全区在建企业23家,其中南宁市1家、柳州市5家、桂林2家、梧州市1家、钦州市1家、贵港市3家、玉林市1家、贺州3家、河池市4家、崇左市2家。

2024年上半年,全区39家资质企业年总拆解产能约为82.5万辆;在建企业23家,预计年总拆解产能不低于44.5万辆。现有及在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年总拆解产能超过125万辆,已远远大于全区应有年总拆解产能38.78万辆,且每个市的现有及在建年总拆解产能均已超过当地应有年总拆解产能。为避免盲目投资、重复建设,造成资源浪费,现对该行业提出产能过剩预警,建议拟投资该行业的企业和个人,统筹考虑机动车保有量、上下游产业链衔接等因素,注重防范风险,谨慎投资。


二、海南省三亚市2024年汽车以旧换新消费券发放实施细则(最高补贴4000元)

(一)汽车报废更新消费券

个人消费者报废注册登记在本人名下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前(含当日)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是指在2011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汽油乘用车、2013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柴油乘用车和其他燃料类型乘用车),并在三亚市注册登记的汽车经销企业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给予相应的消费券。

其中,对报废上述两类旧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发放4000元消费券;对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发放2000元消费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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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汽车置换更新消费券

个人消费者转让(不含变更登记和报废)2024年7月15日前(含当日,下同)注册登记在本人名下的乘用车(不含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在三亚市注册登记的车企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新车,按照“每转让一辆旧车并购买一辆新车可享受一次补贴”原则,根据购买新车金额(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含税价)给予相应的消费券:对价格在10万元(含)—20万元(不含)的,发放2000元消费券;20万元(含)—30万元(不含)的,发放3000元消费券;30万元(含)以上的,发放4000元消费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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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河北省邯郸市2024年汽车以旧换新工作方案(最高补贴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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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条件中:对个人消费者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2011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汽油乘用车、2013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柴油乘用车和其他燃料类型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给予一次性定额补贴。乘用车是指在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不含商用车。

对报废上述两类旧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补贴10000元;对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补贴7000元。活动期限:2024年4月24日(含当日,下同)至2024年12月31日。


四、安徽省亳州市:推动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以旧换新 完善老旧蓄电池报废回收处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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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中推动以旧换新。积极落实关于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统一部署,细化支持政策,组织开展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以旧换新工作,鼓励通过财政补贴、企业让利、金融支持等手段推动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

支持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与生产企业、回收企业联合开展以旧换新促销活动,整合上下游资源,开设线上线下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专区,对消费者给予优惠。完善老旧蓄电池报废回收处理体系。积极宣传电动自行车锂离子蓄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推动生产企业以自建、委托等方式提供老旧蓄电池更换、回收服务。科学规范开展废蓄电池回收处理。对回收和处置拆解企业予以政策支持,促进可再生资源循环利用。


五、四川省:到2027年报废汽车年规范回收拆解量达到34万辆 加强废旧动力电池循环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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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中到2027年,基本建立覆盖各领域、各环节的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主要废弃物循环利用取得积极进展。报废汽车年规范回收拆解量达到34万辆,二手车年交易量超127万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年回收拆解处理量达到600万台(套)左右。

(一)加强废旧动力电池循环利用。依托四川省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产业联盟及相关骨干企业,探索动力电池全生命周期价值链闭环模式,推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完善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体系。鼓励行业协会、企业积极参与动力电池循环利用标准制修订工作,积极引导认证机构与行业有关主体开展动力电池梯次利用产品质量认证。开展清理废旧动力电池“作坊式回收”联合专项检查行动。

(二)引导行业规范发展。开展危险废物全过程信息化管理。严格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制度,规范开展机动车报废注销登记工作。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管理,依法打击再生资源回收、二手商品交易、产品设备拆解处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江苏省:到2027年报废汽车年规范回收拆解量50万辆左右 加强废旧汽车和电动自行车回收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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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中到2027年,覆盖各领域、各环节的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基本建立,主要废弃物循环利用取得积极进展。报废汽车年规范回收拆解量50万辆左右,废弃电器电子年回收拆解处理量达650万台(套),回收利用水平不断提高。

(一)加强废旧动力电池循环利用。电动汽车及动力电池生产企业应负责建立废旧电池回收网络,利用售后服务网络回收废旧电池,确保废旧电池规范回收利用和安全处置。完善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全产业链溯源管理。大力推动废旧动力电池残值快速评估、梯次利用和再生利用技术研发和推广,推动梯次利用产品质量认证。

(二)加强废旧汽车和电动自行车回收利用。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加强汽车使用全生命周期信息管理,研究建立涵盖生产、销售、维修、保险、报废、回收拆解各环节全链条汽车全生命周期信息管理系统。依法依规淘汰符合强制报废标准的老旧汽车,有序淘汰非标电动自行车。鼓励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提供上门取车等便捷服务。规范回收拆解企业交售行为,鼓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将报废汽车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等“五大总成”交售给通过再制造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再制造企业。

(三)规范行业经营秩序。规范管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报废机动车、废塑料、废钢铁、废有色金属等再生资源加工利用企业。推进江苏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推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全过程监控。强化废弃物循环利用企业监督管理,确保稳定达标排放。依法打击非法回收拆解废旧动力电池、报废机动车、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以及再生资源回收、二手商品交易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七、河南省:加强重点废弃物循环利用 废旧动力电池循环利用产业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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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中到2025年,初步建成覆盖各领域、各环节的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主要废弃物循环利用取得积极进展。到2027年,报废汽车年规范回收拆解量较2023年增加约一倍,废旧家电年回收量较2023年增长30%,资源循环利用产业规模达到2000亿元。

(一)加强重点废弃物循环利用。加强废旧动力电池循环利用,强化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溯源管理。组织开展生产者回收目标责任制行动。落实动力电池生态设计、碳足迹核算等标准。大力推动动力电池梯次利用产品质量认证,开展清理废旧动力电池“作坊式回收”联合专项检查行动。

(二)引导行业规范发展。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报废机动车、废有色金属等再生资源加工利用企业实施规范管理。强化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化监管,推进固体废弃物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强化废弃物循环利用企业监督管理,确保稳定达标排放。依法查处非法回收拆解报废机动车、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行为。加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依法打击再生资源回收、二手商品交易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八、宁夏自治区商务厅推动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线上打印正式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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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自治区商务厅积极对接商务部有关司局,深入推动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的数字化管理,依托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开发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数字化管理平台,全面实现我区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线上打印服务。启用《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线上打印和电子印章服务后,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可通过报废回收数字化管理平台全程在线办理,大幅减少企业时间成本和经济负担,同时通过数字化技术和加密手段赋予回收证明独特电子标识和加密信息,可有效避免纸质证明被买卖、伪造、变造的风险,进而维护市场公平公正和正常秩序。

报废回收数字化管理平台与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实时互通,平台启用后,有助于行业管理部门全面精准监管,及时处理违规操作,促进行业规范发展,同时加强了汽车“以旧换新”便利化服务,为我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健康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和动力。


九、湖北省荆州市商务局关于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合规风险事项提醒告诫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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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诫函》为从源头杜绝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违法违规涂改、出租、出借《资质认定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认定书》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九条“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及《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回收拆解企业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资质认定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认定书》。”等相关规定,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应依法落实主体责任,不得涂改、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包括授权、委托、合作等)非法转让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

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二款回收拆解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得拆解报废机动车”的规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的分公司、办事处等分支机构以及未取得拆解资质的子公司,也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拆解业务。


来源:报废车回收拆解与再利用分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