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第四十九周报废车产业十大新闻事件(精华版)

发布时间:发布日期:2023-12-09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首批碳达峰试点名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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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中有关地区城市和园区自愿申报、省级发展改革委推荐、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国家发展改革委复核,确定张家口市等25个城市、长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10个园区为首批碳达峰试点城市和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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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接:【碳达峰试点】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首批碳达峰试点名单的通知


二、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2023年第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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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8号)作如下内容修改: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

托修方要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和车架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查看相关手续后方可承修。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链接:【机动车维修】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2023年第14号)


三、陕西省延安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延安市老旧柴油货车提前淘汰补贴实施细则》和《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淘汰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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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延安市注册登记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车辆登记所有人为个人和非财政供养单位。

2.车辆报废时间(以《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上“交车日期为准)在2023年3月23日(含)至2025年12月31日(含)期间。

3.车辆属于提前淘汰(报废时的实际使用年限必须距离国家强制报废年限一年(含)以上)。

4.车辆交售给省内有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进行回收拆解,并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

老旧柴油货车提前淘汰补贴申请自本办法印发之日(含)起开始,至 2026 年2月 28 日(含)截止,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申请提前淘汰补贴的老旧柴油货车按车辆类型、使用年限给予不同补贴金额,约4000-28000元不等,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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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接:【国三淘汰】陕西省延安市:关于印发《延安市老旧柴油货车提前淘汰补贴实施细则》和《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淘汰计划》的通知


四、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国三以下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奖励补贴申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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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在2023年10月15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提前淘汰的老旧营运柴油货车,实车在有资质的回收拆解企业报废的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享受财政奖补。

1.本方案实施之日起(含),在本市公安部门登记在册并持有本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有效《道路运输证》的,强制报废期限在2026年1月1日以后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营运柴油货车;

2.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为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和其他非财政供养的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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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四川省泸州市:鼓励主动报废“黄标车”可申领补贴 最高6500元

2023年12月前办理报废淘汰的“黄标车”可享受规定补贴标准的全额补贴。

2024年6月30日前办理办理报废淘汰的“黄标车”可享受规定补贴标准的50%。

2024年6月30日后办理报废淘汰的“黄标车”不予补贴。

补贴标准:

1.营运载货汽车补贴限额标准:重型每辆补贴6500元,中型每辆补贴5500元,轻型每辆补贴4500元,微型每辆补贴3000元。

2.营运载客汽车补贴限额标准:大型每辆补贴6000元,中型每辆补贴5000元,小型每辆补贴3500元,微型每辆补贴3000元。

3.非营运载货、载客汽车、工程救险、营转非补贴限额标准:重型(大型)每辆补贴5500元,中型每辆补贴4500元,小型每辆补贴3500元,微型每辆补贴3000元。


链接:【以旧换新】四川省泸州市商务和会展局:非营运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车辆本市报废更换新能源给予2000元/辆置换奖励


六、甘肃省兰州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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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电器电子、铅蓄电池、车用动力电池等产品的生产者,应当依法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按照规定以自建或者委托等方式建立与产品销售量相匹配的废旧产品回收体系,并向社会公开,实现有效回收和利用。

鼓励生产者利用销售网点和渠道回收使用其产品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并与符合有关产业政策要求的企业共同建立危险废物资源化回收处理系统。

第三十条 废旧机动车、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拆解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进行拆解。对于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应当分类收集、贮存,建立台账,交由具有危险废物许可证的单位回收、处置。

机动车、船等的维修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标准设立危险废物专用贮存设施和场所。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铅蓄电池、废矿物油、废旧机油桶等危险废物,应当由机动车、船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自行或者通过维修企业交由具有危险废物许可证的单位回收利用、处置。


链接 :【危废管理】甘肃省兰州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七、湖北省十堰市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投资风险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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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2023年11月,十堰市机动车保有量为86.14万辆(包含摩托车)。按照《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2019),地区年总拆解产能约为地区年机动车保有量的4%-5%之间,我市年机动车拆解产能约为3.44-4.31万辆。目前,我市已有3家具备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的企业,已建成正在申报资质企业2家,全市报废机动车年拆解能力与企业数量均已达到上限。请拟投资企业和个人,加强市场调研和风险评估,谨慎投资。


八、广东省深圳市:鼓励淘汰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汽车 推动完善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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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中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等政策,鼓励淘汰“国Ⅳ”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普通小汽车,支持老旧汽车更新消费。鼓励新能源汽车下乡,进一步优化汽车限购措施。支持新能源整车企业、动力电池回收企业及资源再生企业协同发展,鼓励动力电池回收行业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发展,推动完善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体系,支持开展成套化先进技术设备推广应用,推进动力电池规范化梯次利用和资源再生利用。


链接:【高质量发展】广东省深圳市:鼓励淘汰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汽车 推动完善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体系


九、河南省新乡市商务局等部门关于印发《新乡市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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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款;

2.未达到《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技术规范》强制条;

3.非法回收拆解机动车、倒卖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及报废机动车整车、非法改拼装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等违法行为;

4.出售报废机动车零配件未标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私自翻新报废机动车零配件并充当新品出售,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机动车零配件;

5.非法设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市场、网点、窝点(站点) ;

6.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未履行相关备案手续,私设分支机构的行为;

7.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买卖或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擅自变更经营作业场地,在资质认定的场地外作业的违法违规行为;

8.危险废物混放、违法露天拆解、未规范收集挥发性有机物及废油液等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污染环境的行为;

9.报废机动车非法回收拆解企业、个人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违法违规用地的行为;

10.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链接:【专项整治】河南省新乡市商务局等部门关于印发《新乡市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十、湖南省韶山市:某废品店未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认定 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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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6日,韶山市商务局执法人员对全市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户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位于韶山市银田镇南村村刘家组的韶山市晟缘废品店经营场所内有报废机动车,经现场询问经营者苏新姣得知其无法提供回收报废机动车的相关资质证明文件,

2023年11月9日,韶山市商务局执法人员依线索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系一家从事废品回收业务的个体工商户。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废机动车回收资质认定。在其经营场所内发现一辆红色已拆解且原貌灭失的废弃红色正三轮机动车,该正三轮机动车仅剩车辆的车架、方向机两项总成,两项总成系当事人作为废铁从周边村民处回收。

综上,依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如下行政处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500.00)。


链接:【非法拆解】广东省韶关市多部门联合执法查处4个非法回收拆解报废机动车“黑窝点”


十一、广东省茂名市: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投资200万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项目 被罚款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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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10月12日对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某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查批准,擅自开工建设总投资额为2013985.00元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升级改造项目。2023年11月20日决定对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人民币叁万叁仟贰佰叁拾柒角伍分(¥33230.75元)罚款。


链接:【处罚公告】广东省茂名市:某公司未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查批准 擅自开工建设投资200万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项目被罚款3万元


来源:报废车回收拆解与再利用分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