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LVE周报】2022年第二十四周报废车产业十大新闻事件(精华版)

发布时间:发布日期:2022-06-24

2022第24期(总108期)6月20日-6月24日



一、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加大汽车消费支持的政策

12

会议指出:消费是经济的主拉动力,是当前推动经济运行回归正轨的重要发力点,促消费政策能出尽出。要进一步释放汽车消费潜力:一是活跃二手车市场,促进汽车更新消费。对小型非营运二手车,8月1日起全面取消符合国五排放标准车的迁入限制,10月1日起汽车销售企业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时实行单独签注管理、核发临时号牌。二是支持新能源汽车消费。车辆购置税应主要用于公路建设等,考虑当前实际研究免征新能源汽车购置税政策年底到期后延期问题。破除新能源汽车市场地方保护。三是完善汽车平行进口政策,有序发展汽车融资租赁,支持停车场等建设。政策实施预测今年增加汽车及相关消费大约2000亿元。


链接:

【汽车消费】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加大汽车消费支持的政策


二、国务院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

全面推动生态环境保护数字化转型,提升生态环境承载力、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和资源利用科学性,更好支撑美丽中国建设。提升生态环保协同治理能力。建立一体化生态环境智能感知体系,打造生态环境综合管理信息化平台,强化大气、水、土壤、自然生态、核与辐射、气候变化等数据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推进重点流域区域协同治理。推动绿色低碳转型。加快构建碳排放智能监测和动态核算体系,推动形成集约节约、循环高效、普惠共享的绿色低碳发展新格局,服务保障碳达峰、碳中和目标顺利实现。


三、生态环境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实施方案》的通知

《实施方案》突出重点领域:推进交通运输协同增效。发展城市绿色配送体系,加强城市慢行交通系统建设。加快新能源车发展,逐步推动公共领域用车电动化,有序推动老旧车辆替换为新能源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新能源清洁能源动力,探索开展中重型电动、燃料电池货车示范应用和商业化运营。到2030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新能源汽车新车销售量达到汽车新车销售量的50%左右。加快淘汰老旧船舶,推动新能源、清洁能源动力船舶应用,加快港口供电设施建设,推动船舶靠港使用岸电。


链接:

【减污降碳】生态环境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促进绿色消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强化绿色消费科技和服务支撑:促进废旧物资循环利用。将废旧物资回收设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经营场地等纳入相关规划,保障合理用地需求,统筹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网点与废旧物资回收网点融合,允许有条件的地区合理布局,规范建设区域性再生资源回收交投点、中转站、分拣中心。放宽废旧物资回收车辆进城、进小区限制并规范管理,保障合理路权。积极推行“互联网+回收”模式。加强废旧家电、消费电子等耐用消费品回收处理,鼓励家电生产企业开展回收目标责任制行动。因地制宜完善乡村回收网络,推动城乡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一体化发展。推动再生资源规模化、规范化、清洁化利用,促进再生资源产业集聚发展。加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报废机动车、报废船舶、废铅蓄电池等拆解利用企业规范管理和环境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积极指导各市启动“无废城市”建设。


链接:

【绿色消费】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促进绿色消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五、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等二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事项文件,自2022年6月20日起实施。其中,①经营场所包括可回收物交投点、中转站、再生资源分拣中心等,符合《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中关于"(42)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和"(5191)再生物资回收与批发业"的相关要求,即为保障城市运行及资源化利用配套建设项目、符合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布局要求。②可回收物交投点包括生活垃圾分类驿站和流动交投点两类,生活垃圾分类驿站应为封闭式建筑或带有符合安全规范的顶棚和围墙,并采用本市统一规定的标识。流动交投点应采用电话、网络预约服务、流动回收车定时定点集中服务等形式,流动回收车应采用封闭式厢式货车和统一标识。可回收物中转站可结合规划环卫设施用地建设或利用现状密闭式清洁站改造,满足可回收物中转需求的临时设施可采用市场租赁方式设立。再生资源分拣中心可结合规划循环经济产业园区设置,也可采用市场租赁方式设立临时设施。③经营场所应符合国家和本市国土空间规划、土地管理、建筑、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消防、市容环境、治安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


链接:

【再生资源】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等二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事项的通知


六、江苏省苏州市政府关于对国Ⅲ及以下柴油车提前淘汰实施补助的通告

享受提前淘汰补助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车辆在苏州市注册登记;2.车辆在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报废拆解,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3.车辆提前报废时间满1年(含)以上。

提前报废时间的计算方式为: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年限减去车辆实际使用年限。车辆实际使用年限的起算日期为车辆初次注册登记日期,终止日期为车辆报废拆解日期。车辆报废拆解日期以《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载明的交车日期为准。

下列车辆不予补助:1.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摩托车;2.自然报废或者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的车辆;3.本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含在苏中央部省属行政事业单位)及财政供养的社团组织车辆;4.已达到国家规定强制报废标准或非依法报废注销的车辆;5.已享受其他相关报废补助政策的车辆。

苏州市国Ⅲ及以下柴油车提前淘汰补助标准

(单位:万元)

3

其他要求:对非法回收拆解,买卖、伪造、变造相关证明,挪用、骗取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部门追回补助资金,依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链接:

【报废补贴】江苏省苏州市政府关于对国Ⅲ及以下柴油车提前淘汰实施补助的通告


七、上海市发展改革委等二部门关于印发《上海市促进汽车消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补贴范围和标准:自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个人用户报废或者转让(不含变更登记)本人名下在我市注册登记的非营业性小客车,并且在我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的汽车销售机构购买纯电动小客车新车,注册使用性质为非营运的,我市给予个人用户一次性10000元购车补贴。

申领条件:个人用户报废或者转让名下的小客车(以下简称“旧车”),应当于2022年4月30日(以下日期均含当日)之前登记在本人名下。个人用户报废名下的旧车,报废日期应当介于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之间,报废日期以《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载明的交车时间为准。个人用户转让名下的旧车,转让日期应当介于2022年6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转让日期以《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载明的开票日期为准。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补贴资金申请截止日期为2023年4月30日,异议复核申请截止日期为2023年5月31日。


链接:

【促进消费】上海市发展改革委等二部门关于印发《上海市促进汽车消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八、内蒙古呼伦贝尔市商务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主要任务及分工安排:

(一)规范已取得资质认定的回收拆解企业行为

1.规范回收拆解企业建设。

2.规范分支机构管理。

3.规范回收拆解场地监控。

4.规范回收拆解行为。

5.规范使用《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6.规范使用《资质认定书》。

7.规范“五大总成”和回用件管理。

8.规范动力蓄电池回收管理。

9.规范固体废物等生态环境保护管理。

(二)严厉打击非法回收拆解报废机动车等经营行为10.查处非法回收拆解活动。

11.查处非法拆解、改装、拼装、倒卖、使用报废机动车及其“五大总成”等违法犯罪活动。12.查处承修报废机动车行为。13.查处生态环境污染行为。

(三)加强政府部门处置报废机动车管理

14.财政、公安等部门处置国有资产管理的报废机动车,罚没车辆时,应依法交售给有资质的回收拆解企业。

工作安排:

(一)部署准备阶段(3月31日之前)

(二)专项整治阶段(4月1月-8月31日)(三)总结阶段(9月5日前)


九、安徽省淮南市商务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淮南市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行动方案》中主要任务:严厉打击非法回收拆解行为。各县区政府要组织发改、经济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交通、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对“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的”违法行为,要严厉查处、依法取缔。严禁资质企业在资质认定的拆解经营场地外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进行拆解。严禁资质企业分支机构(或网点)拆解报废机动车辆。各县区公安部门依法严厉打击买卖或者伪造、变造《资质认定书》《回收证明》的行为。

工作要求: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整治行动,充分认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整治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正确处理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管的工作关系,高标准高质量完成专项整治工作任务。


十、福建省漳州市商务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漳州市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整治行动时间和目标:

(一)时间:2022年5月至12月

(二)目标: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和《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348-2007)等法规、标准,通过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经营,严厉打击非法回收、拆解、倒卖报废机动车及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等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市场秩序,全面巩固中央环境督察问题的整改成效,整体提升行业的发展和管理水平。


链接:

【专项整治】福建省漳州市商务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漳州市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十一、福建省龙岩市商务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龙岩市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整治内容:

(一)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

(二)非法设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市场和网点;

(三)非法交易报废机动车整车、拼装车;

(四)非法拆解、改装、拼装、倒卖、使用报废机动车及其“五大总成”等违法行为;

(五)买卖或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六)未对回收车辆逐车登记;

(七)出售报废机动车零配件未标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私自翻新报废机动车零配件并充当新品出售,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机动车零配件;

(八)擅自处置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行为;

(九)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污染环境的行为;

(十)报废机动车非法回收拆解企业、个人违法违规用地的行为;

(十一)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链接:

【专项整治】福建省龙岩市商务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龙岩市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十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产能预警

产能过剩预警:全区30家资质企业年总拆解产能约为34.5万辆;在建企业超26家,预计年总拆解产能不低于30万辆。现有及在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年总拆解产能约64.5万,已远远大于全区应有年总拆解产能34万辆。为避免盲目投资、重复建设,造成资源浪费,现对该行业提出产能过剩预警。


链接:

【产能预警】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产能预警